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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XIAOBIANTIA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29。被告XIAOBIANTIAN(肖炳田),男,美国国籍。身份证号:×××393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XIAOBIANTIAN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撤回对被告XIAOBIANTIAN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