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付维道与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维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喜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维道,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维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上诉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陈时中审判员 韩秀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