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彪与黄必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彪,黄必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黄彪。特别受权代理人黄托生,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必旺,县思阳镇六银村念之屯2号。原告黄彪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彪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彪负担。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