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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3-1号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对原告张电权与被告胡荣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认为部分“本案中,原告张电权、被告胡荣廷、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对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且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的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采信。原告张电权要求被告胡荣廷、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应按照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认定。”补正为“本案中,原告张电权、被告胡荣廷、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对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且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的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采信。原告张电权要求被告胡荣廷、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其损失,应按照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予以认定。”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