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树同与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同,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同。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