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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家齐、俞永珍等与张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齐,男,194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俞永珍,女,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朱柒文,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朱俊,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朱强,男,2005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文化,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齐、俞永珍、朱柒文、朱俊、朱强与被执行人张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文化于2014年12月1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齐、俞永珍、朱柒文、朱俊、朱强赔偿款82000元;若被执行人张文化逾期未付,则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齐、俞永珍、朱柒文、朱俊、朱强违约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