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尚执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顾惠东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惠东,李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尚执字第0223号申请执行人顾惠东。被执行人李志江。顾惠东与李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李志江归还顾惠东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6300元,上述款项合计36300元由李志江于2014年4月1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5月1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7月1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8月1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给付5000元。若李志江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顾惠东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6300元。若李志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顾惠东有权按照36300元就李志江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顾惠东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李志江负担,该款由李志江于2014年9月10日前给付顾惠东。因李志江尚有26300元余款未履行,顾惠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汽车二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未找到,致未能执行。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也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未找到致无法执行。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