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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世华诉左建建、大荔满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世华,左建建,大荔满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葛世华,男,河北省衡水市人。委托代理人高进修,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建建,男,陕西省延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新灵,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满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王西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灵,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范继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世华与被告左建建、大荔满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世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世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葛世华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荣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海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