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欧阳环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环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环明,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陆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环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宇航出庭支持公诉,欧阳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欧阳环明醉酒后(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欧阳环明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板芙镇广福村三队路段时,因采取措施失当,车辆失控冲进被害人孙某承包的鱼塘,造成车辆损坏及鱼塘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欧阳环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欧阳环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欧阳环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12月25日,欧阳环明与孙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孙某鱼塘损失人民币40000元,表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环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岐江司鉴(2014)毒检字第381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处理文件清单,身份材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梁某的证言,欧阳环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环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欧阳环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欧阳环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欧阳环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欧阳环明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与欧阳环明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环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嘉亮沈泉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