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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庆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庆祥,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庆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庆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