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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衡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衡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井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英陂村五福堂组。负责人唐亚利,会长。委托代理人龙云高,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1761.5元,由原告衡阳县蒸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建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