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儿童。法定搭理人唐丰国,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店镇西石桥村,系申请执行人唐某之父。被执行人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