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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围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围,农民,住毕节市织金县。2012年6月3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7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6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围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程围与邓兵(另案处理)结伙驾驶一辆白色助动车来到温岭市温峤镇中街村大庆修理厂对面公路旁,由坐在车后座的被告人程围伸手抢夺走被害人王某乙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该项链重10克。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00元。2015年1月7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三凰村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程围。被告人程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围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