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蒋世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蒋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被执行人蒋世贵,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蒋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荣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世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荣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后经催促,被执行人蒋世贵于2015年3月30日交纳案件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