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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邵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