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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赵志侠、董福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赵志侠,董福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赵清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侠,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董福欣,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赵志侠、董福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