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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平、陈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平,陈少龙,吕尚振,玄继英,刁兴科,刘军梅,周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理事长。被告:张立平。被告:陈少龙。被告:吕尚振。被告:玄继英。被告:刁兴科。被告:刘军梅。被告:周禹。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平、陈少龙、吕尚振、玄继英、刁兴科、刘军梅、周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少龙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倩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吕玲相关法条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