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殷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浩,该公司员工。被告:殷飞,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