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秦根祥与王强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祥,王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秦根祥,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水井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4********。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碑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祥根与被告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根祥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要求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根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