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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陆才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34号原告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南塘社区(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杭伟良,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祎(受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润杨村。投资人陆才良,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厂长。被告陆才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伟星储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瑞鑫石油化工设备厂(以下简称瑞鑫厂)、陆才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伟星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伟星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伟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伟星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景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