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107号罪犯陈俊,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崇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陈俊与同案另三名被告人继续将未退出的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并相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陈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锡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6694号、第8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在服刑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未履行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退赃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