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