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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柳  程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沛优(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