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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闫富香与赵学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闫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2日在邓州市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赵某某亦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