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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99-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丁宁、程昭刚与柯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宁,程昭刚,柯秋生,李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99-200号申请执行人丁宁。申请执行人程昭刚。被执行人柯秋生。被执行人李晓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宁与被执行人柯秋生、李晓庆及申请执行人程昭刚与被执行人柯秋生、李晓庆民间借贷二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除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盘龙大道特八号宝安·山水龙城B18栋302室房产已在大冶市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拍卖外(该房产本院已在执行中轮候查封、现二申请执行人均申请参加执行分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二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分配所实现部分权利后的不足部分,可在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另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530、531号二份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