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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燕宁与许小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2897号原告曹燕宁,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加生,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文青,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瑶瑶,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曹燕宁诉被告许小军、胡瑶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曹燕宁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燕宁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胜利人民陪审员  孙桂民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