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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迎春与李启军、王统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迎春,李启军,王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迎春。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启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统强。委托代理人车银远,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迎春因与被上诉人李启军、王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赣民初字第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迎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迎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迎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丁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