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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孙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孙继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孙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50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尚洛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