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燎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燎炜,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祝月珍,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许汉仁,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12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代表人杨少伟,该中心总裁。委托代理人薛海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兴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祝月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燎炜,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陆长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祝月珍,系宁波铁龙精轧带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浙江五横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汉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汉仁,系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法定代表人章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燎炜、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祝月珍、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许汉仁、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燎炜、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祝月珍、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许汉仁、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铁龙精轧带钢有限公司、许燎炜、慈溪市启源紧固件有限公司、祝月珍、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许汉仁、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燎炜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和润公寓6号楼11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10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第0115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