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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许怀武与刘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武,刘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01-1号原告许怀武。被告刘永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刘永俊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刘永俊所有的鲁G×××××号牌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