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许怀武与刘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武,刘永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01-1号原告许怀武。被告刘永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刘永俊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刘永俊所有的鲁G×××××号牌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