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常某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好,故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