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温开坚与黄平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开坚,黄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温开坚。被执行人:黄平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良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平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平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平生所有的银行存款2591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吕 繁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