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运涛集资诈骗、被告人刁长龙、杨爱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运涛,刁长龙,杨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运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辩护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刁长龙,男,1979年3月6日出生。辩护人李新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爱玲,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辩护人王红兵、马慧芳,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安文检刑补诉(2014)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侯运涛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刁长龙、杨爱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4年4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运涛及其辩护人吴兴刚、被告人刁长龙及其辩护人李新新、被告人杨爱玲及其辩护人王红兵、马慧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侯运涛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让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通过杨爱玲帮助,以月息3分的高利息为回报,存期6个月,预付3个月利息,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集资。经鉴定,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人109笔,票面金额12026000元,扣除已经支付利息929400元,扣除返点958200元,实收金额10138400元,截止2013年5月27日,侯运涛、刁长龙支付集资群众本金62700元,支付利息1262500元,未兑付金额8812200元。二、2011年5至7月份,被告人侯运涛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通过亲戚李某的帮助,以月息4分的高额利息为回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按月支付利息,并与存款人出具借款收据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集资本金630万元,吸收存款涉及31人50笔,后期支付利息1445000元,兑付本金71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4145000元。三、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杨爱玲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大厦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5人60笔,票面金额624万元(含杨爱玲本人200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549040元。杨爱玲获得返点10万元。四、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爱玲在明知安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人寿保险公司”租房,积极为该公司宣传并向社会上的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12人,票面金额230万元,即付利息138900元,即付返点28200元,实际集资2119900元,返还本金84300元,后期支付利息130821.9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金额1947778.1元。五、侯运涛、刁长龙集资资金去向2011年7月份,被告人侯运涛用1100万元的集资款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买下后自己经营,效益良好。2011年11月份,侯运涛在集资群众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以950万元的低价格转让。其中的200万元以被告人刁长龙的名义投资安阳市文峰区乾宫会所,个人占股份20%,至今没有任何收益,另外700万元投资了任某某经营的安阳县磊口乡北磊口村东山铁矿(以下简称东山铁矿)的25%股份。由于该矿长时间没有生产经营,侯运涛要求退股,2012年4月,任某某退还侯运涛90万元现金;2012年8月2日,侯运涛用所持有该矿的部分股份(作价130万元)顶账,购买了位于水治镇的任某甲名下的龙腾娱乐广场;任某甲用其位于水治镇的鑫嘉园住房(2号楼5单元3层中户)和门面房(1号楼18、19、20、21、32号;2号楼8、9号)折合480万元顶给侯运涛在东山铁矿所持有的剩余股份。侯运涛于2012年10月将(2号楼5单元3层中户)房屋顶账给张某某(作价25万元),张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出售给程某,得款21.5万元;侯运涛于2012年9月11日出售给吴某某1号楼32号门面房得款65万元;侯运涛于2013年2月出售给牛某某1号楼18、19、20号门面房得款120余万元,牛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195万元将门面房卖给杨某;2012年9月10日,侯运涛通过河南鼎信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介绍将门面房(1号楼21号;2号楼8、9号)抵押给张某甲得款90万元。侯运涛供述这部分现金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欠款,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2011年5月份以来,侯运涛通过李某(已判决)集资630万元。侯运涛供述其中4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龙腾宾馆的装修,另外2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2012年3月25日,侯运涛将龙腾宾馆剩余3年半的经营权及半年租金,保证金50万元,折合450万元交换了任某甲经营的安阳县鑫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公司)、安阳县马家乡郭家窑村白云石矿(以下简称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2012年4月18日,侯运涛将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以180万元卖给郜某某。此180万元中的100万元用于了购买位于水冶镇任某甲名下龙腾娱乐广场,剩余现金80万元,侯运涛供述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经鉴定,安阳县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评估价格为562万元,目前还欠信用社贷款219万元。侯运涛打着合法经营形式的幌子,隐瞒事实真相,掩盖真实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举新债还旧债的方法,用位于水冶镇的龙腾娱乐广场和鑫家园门面房房产进行重复抵押(先后抵押给鼎信担保公司、李某、张某乙等人),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融资。后用种种方法将融资资金抽逃、转移,逃避返还资金,并且侯运涛用于经营投入的资金无账目记录,不能说明资金去向,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金额12315845元。目前实物资产有乾宫会所股权、安阳县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运涛之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刁长龙、杨爱玲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侯运涛辩称,对指控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异议,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吴兴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侯运涛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异议。侯运涛集资资金去向明确,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等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况,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刁长龙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辩护人李新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刁长龙在新奥俱乐部是名义上的负责人,实际由侯运涛决策,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刁长龙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无获利,本人也是受害者,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玲辩称,对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其主动交代在其他公司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红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杨爱玲主观恶性小,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获利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又投到了集资公司,加上当时社会环境因素影响,请求对杨爱玲从轻处罚;杨爱玲主动交代在鑫林房地产公司、锦颢房地产公司、国达实业公司还有集资犯罪事实,应与本案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5至11月期间,被告人侯运涛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购买迪欧咖啡厅和装修龙腾天宾馆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抵押新奥俱乐部和迪欧咖啡厅的方式骗取受害群众信任,通过被告人杨爱玲和李某等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123人,票面金额18326000元,扣除利息返点1887600元,实收金额16438400元,案发前兑付利息本金3481200元,尚有12957200元未退还集资群众。案发后,追缴扣押被告人侯运涛在水冶龙腾娱乐广场投资资产230万元,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评估价格为562万元,目前还欠信用社贷款219万元;扣押在乾宫会所投资股金200万元;被告人侯运涛退赃8万元,刁长龙处追赃19270元,未兑付集资款12857930元,扣除追缴扣押的资产股份,尚有8557930元无法追回。其中:2011年6-7月期间,侯运涛让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通过杨爱玲,以月息3分的高利息为回报,以签订借款合同,存期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24%的返点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92人109笔,票面金额12026000元,存款时扣除利息929400元,扣除返点958200元,实收金额10138400元,后期支付集资群众本金63700元,支付利息1262500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8812200元;2011年5至7月份,被告人侯运涛以个人的名义通过亲戚李某,以期限6个月,月息4分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涉及31人50笔,票面金额630万元,实收金额6300000元,后期支付利息1445000元,兑付本金71万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4145000元。集资款去向:2011年7月,被告人侯运涛用1100万元集资款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买下后自己经营,效益良好,月收入10-30万元,2011年11月份,被告人侯运涛在集资群众未知情的情况下,将迪欧咖啡厅平原路店的产权和经营权以950万元的低价格转让给原经营所有权人王某某。其中的200万元以被告人刁长龙和侯运涛的名义入股投资了安阳市文峰区乾宫会所占20%股份,至今没有任何收益,另外700万元投资了任某某的东山铁矿占25%股份,由于该矿长时间没有生产经营,被告人侯运涛要求退股,2012年4月份,任某某退还侯运涛90万元现金;2012年8月2日,任某某将被告人侯运涛所持有该矿的部分股份(作价130万元)加上其他集资款100万元,购买了任某甲名下位于水治镇的龙腾娱乐广场;任某甲用其位于水治镇的鑫嘉园住房(2号楼5单元3层中户)和门面房(1号楼18、19、20、21、32号;2号楼8、9号)折合480万元顶作侯运涛在该矿所持有的剩余股份。侯运涛于2012年10月将其中2号楼5单元3层中户房屋顶账给张某某(作价25万元),张某某以21.5万元于2013年4月28日出售给程某;2012年9月11日,侯运涛将1号楼32号门面房以65万元出售给吴某某;2013年2月将将1号楼18、19、20号门面房以120余万元出售给牛某某,牛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195万元卖给杨某;2012年9月10日,侯运涛通过鼎信公司介绍将1号楼21号、2号楼8、9号门面房抵押给张某甲得款90万元。侯运涛供述这部分现金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欠款,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侯运涛通过李某集资630万元。其中4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龙腾宾馆的装修,另外200余万元的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2012年3月25日,侯运涛将龙腾宾馆剩余3年半的经营权及半年租金,保证金50万折合450万元置换了任某甲经营的鑫昌公司和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2012年4月18日,侯运涛将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以180万元卖给郜某某。此180万元中的100万元用于购买龙腾娱乐广场,80万元现金,侯运涛供述用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不能提供书证证实其真实去向,被告人侯运涛打着合法经营形式的幌子,隐瞒事实真相,掩盖真实目的,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举新债还旧债的方法,用位于水冶镇的龙腾娱乐广场和鑫嘉园门面房房产进行重复抵押(先后抵押给鼎信担保公司、李某、张某乙等人),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融资。后用种种方法将融资资金抽逃、转移,逃避返还资金,并且被告人侯运涛用于经营投入的资金无账目记录,不能说明资金去向。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侯运涛供述证实,新奥俱乐部位于文峰区唐子巷中段,是其出资20万元在2007年下半年从和金星手中买来的。俱乐部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健身,刁长龙是其姐夫的弟弟,2009年,其让刁长龙当俱乐部负责人。为了购买迪欧咖啡厅,其让刁长龙负责集资,返还群众集资款也由刁长龙具体负责,其负责集资款的投资运作。集资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和其个人的名义通过杨爱玲和李某进行。杨爱玲在铁西人寿保险公司四楼集资,时间2011年6至7月,其安排刁长龙和杨爱玲具体谈的集资事宜。借款协议上写的是以迪欧咖啡西餐厅经营权、房产及新奥俱乐部经营权作抵押,以刁长龙个人全部资产作保证,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1.5%,实际支付的是3%,给杨爱玲返点24%,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24%的返点,1万元收6700元。集资款主要是打到其银行卡上,也有打到在新奥俱乐部上班的李某某的银行卡上。杨爱玲共给其集资票面金额1600万元,实收金额1100余万元。2011年7月份,其用1100万元集资款从王某某和任某乙手中购买了迪欧咖啡西餐厅房屋产权和经营权,经营三个多月,其嫌挣钱慢,没有和集资群众商量,将迪欧咖啡厅以950万元卖给了原来的老板王某某,赔了150万元。其将950万元中的200万元以其和刁长龙名义投资入股乾宫会所占有20%的股份,将700万元入股任某某的东山铁矿占25%的股份。两个项目都没有盈利。后来任某某给了其现金90万元,剩余的钱任某某用其兄任某甲位于水冶镇鑫嘉园7间门面房和一套住宅房顶了480万元,另外130万元加上其他集资款100万元共计230万元,购买了任某甲名下的水冶龙腾娱乐广场,该广场现在还有银行219万元贷款,其实际是以449万元买下了该广场。其将一间门面房以65万元卖给了吴某某,一套住宅房以24、5万元顶账给了张某某,另外6间门面房价值180万元,其分两次分别以90万元抵押给鼎信公司。第一次鼎信公司的牛某和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和房屋买卖协议书,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对鼎信公司会计张某甲签订的,进行了公证;第二次抵押手续和第一次一样,牛某让其给牛某某打了收到购房款手续,后来还不了利息,房屋给了牛某某,并且过了户。其得到的现金都给付了集资群众本金和利息,有部分还了朋友的借款。李某是其表嫂,2011年5月份开始,其打电话称承包经营了龙腾宾馆,装修急需用钱,让她帮忙借钱,利息4分,期限6个月。李某一共集资600多万元,2011年5月份250万元,7月份380万元,12月份50万元。其装修宾馆用了400多万元,用于支付杨爱玲和李某帮助集资的利息200多万元。2011年11月份,其从任某甲手中租赁龙腾宾馆后,装修2个月花费700多万元,交了100万元保证金,交了1年租赁费95万元,共在龙腾宾馆投资1000多万元,2012年3月25日,其将在龙腾宾馆缴纳的保证金中50万元、三年半经营权、剩余半年租金全部折合现金450万元置换了任某甲名下的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2013年4月18日其将白云石矿及附属设施以180万元卖给了郜某某、其中100万元用于购买水冶龙腾娱乐广场,80万元归还了群众集资款。其还以刁长龙的名义买了一辆丰田霸道汽车和一辆别克商务车,丰田车杨某甲开走了,别克车因为杨爱玲在新奥俱乐部存款100万元,龙安分局立案后追赃时交给了龙安分局。2003年在桂花居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离婚时给了前妻。其现在资产有位于水冶的龙腾娱乐广场、乾宫会所投资的200万元股金。2、被告人刁长龙供述证实,其是新奥俱乐部的名义上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侯运涛。公司2005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健身,2007年侯运涛出资接手后,提出注册在其名下,都是亲戚,又是侯运涛投资的,其就成了负责人,侯运涛让其负责集资,他负责投资运作。2011年,侯运涛让其把新奥俱乐部的营业证和其身份证给杨爱玲,杨爱玲让其看了一份协议,其将协议改成新奥俱乐部的名义,盖了章给了杨爱玲,协议上集资期限6个月,以迪欧咖啡西餐厅经营权、房产及新奥俱乐部经营权作抵押,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作保证,月息1.5%,实际支付的是3%,给杨爱玲返点24%,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24%的返点,杨爱玲将集资款打到侯运涛的银行账户,有时打到司机李某某的银行卡上。共集资票面金额1600万元,实收1100余万元。2011年7月份,侯运涛用1100万元集资款购买了迪欧咖啡厅,2011年11月份,又将迪欧咖啡厅以950万元卖给了原来的老板王某某,赔了150万元,转让的原因其不清楚。侯运涛将950万元中的200万元投资入股乾宫会所,700万元投资到了铁矿,公司买了两辆汽车,一辆丰田霸道,一辆别克商务。杨爱玲因为在新奥俱乐部存款100万元,龙安分局立案后,其和侯运涛将别克商务车交给了龙安分局,丰田霸道车侯运涛一直开着,现在具体在哪里不清楚。通过其退还群众集资款有200多万元,未归还有800多万元。3、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其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8日被龙安区法院判刑八年,罚金50万元。2011年5月份,刁长龙打电话称他是新奥俱乐部的,购买迪欧咖啡厅急需用钱,让其帮忙集资1000万元,让其看了迪欧咖啡厅转让协议,又看了新奥俱乐部的营业证,其了解到迪欧咖啡厅生意不错,2011年6月份,开始给新奥俱乐部集资。集资条件是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24%,其得2%返点,其向集资群众介绍新奥俱乐部集资是为了购买迪欧咖啡厅,有固定资产,安全保险,不到2个月,集资1100万元左右,其个人还在新奥俱乐部集资存款100万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霍某某、张某丙、王某甲、侯某某等95人报案陈述、集资情况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11年4月份以来,通过被告人杨爱玲宣传介绍,在新奥俱乐部存了款,存款时得到了部分利息和返点,2011年12月份存款到期,侯运涛以迪欧咖啡厅经营权、房产及新奥俱乐部经营权抵押,以刁长龙全部资产做保证,续签了1年的借款协议书,实际未兑付。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等11人报案陈述、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2011年5-7月份,通过李某宣传介绍,借款给被告人侯运涛,月息4分,后期得到部分利息本金,存款到期未兑付。3、被害人贾某某报案陈述证实,其和刁长龙是同学,刁长龙介绍其向新奥俱乐部存款,其分4次交给刁长龙现金共16万元,刁长龙打了借条,月息2分,给过其一部分利息,现在还欠其1434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侯运涛是其丈夫刘某某舅舅之子。2011年6月份,侯运涛打电话称他承包经营龙腾宾馆,装修急需用钱,让其帮忙借钱,只用半年,月息4分。其替侯运涛集资2次,第一次是2011年5月份集资250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7月份,侯运涛打电话让再借些钱,由于第一次借款都按时给付了利息,其又给他借了380万元,第一次存款到期,退了本金48万元,后来又借钱时,其和其他几个人免息借给侯运涛50万元,其给侯运涛集资时,侯运涛给其一本空白收据,其给同事、同学、邻居、熟人介绍其表弟侯运涛经营龙腾宾馆,正在装修急需用钱,期限6个月,4分利息,非常保险,其自己存了80万元,侯运涛用建业桂花居房屋和水冶龙腾娱乐广场房产进行了抵押。其自己现在损失662000元。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侯运涛的母亲,为了帮助侯运涛还集资款,2013年9月份将殷都区豫棉三街1号楼5单元1号房屋以172000元卖给邻居王某乙,其中11万元交给了侯运涛。侯运涛和他妻子李某丙已经离婚,房子给了李某丙,每月按揭还中国银行贷款1600元。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和任某乙共同经营迪欧咖啡厅,侯运涛以1100万元购买该咖啡厅,其让侯运涛分两次将款打到了杨某某和黄某某的银行卡上。三个月之后,侯运涛又以950万元卖给了其。4、证人任某乙证言证实,其和王某某共同经营迪欧咖啡厅。2011年5月份,侯运涛想买该咖啡厅,经过和其商量,最后以1100万元成交。王某某分给其570万元左右。大约过了2、3个月,侯运涛说他投资龙腾宾馆需要钱,借其5、6百万元,他说咖啡厅没有过户,并把迪欧咖啡厅的房产证给其后,其借给他300万元,月息3分,后来听说侯运涛还借了王某某5、6百万元,因为还不了借款,又把迪欧咖啡厅卖给了王某某。5、证人孙某证言、股东转让协议证实,2011年7月15日,侯运涛和乾宫会所实际负责人孙某商定,侯运涛投资200万元购买了股东孙某在该会所20%的股份,侯运涛将200万元打到了乾宫会所出纳的银行卡上。2012年8月19日,侯运涛从乾宫会所取走现金25000元。6、证人郭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抵押物处置协议、承诺书、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证实,郭某某在鼎信公司负责风险控制,大约在2012年9月10日,侯运涛通过鼎信公司将水冶东街鑫嘉园1号楼1层21号门面房、2号楼1层8号、9号门面房抵押给张某甲,借款90万元,利息3分,期限6个月,公司按照千分之三收取中介费162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规定逾期不能偿还借款,于2013年3月9日办理抵押房屋买卖移交手续。7、证人任某甲证言、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2011年11月份,侯运涛和其签订了租赁龙腾宾馆协议,租期5年,大约1年半时间,侯运涛经营不下去了,二人协商结算侯运涛的费用共450万元,其以鑫昌公司和白云石矿整体转让给侯运涛,转让日期2012年3约5日,签协议时侯运涛让写成了2011年10月18日。其名下的水冶镇龙腾娱乐广场共有1200多㎡。水冶龙腾娱乐广场的产权及设施(中央空调、变压器、沙发、音响、装修的KTV)其以450万元全部卖给了侯运涛,包括紧邻步行街的二楼门厅2间、三楼的房产、包括在信用社贷款219万元。侯运涛应该给其230万元,实际给了100万元,还差130万元。因为其弟弟任某某和侯运涛开铁矿,侯运涛投资700万元,矿一直开不了,侯运涛要钱,其弟弟给了侯运涛90万元,将侯运涛欠其的130万元顶了,其弟弟将水冶的7间门面房给侯运涛顶了480万元。8、证人牛某证言、购房合同证实,其在鼎信公司工作,侯运涛找到其说急需用钱,有三间门面房想抵押出去借钱,其找到其叔叔牛某某,牛某某说不抵押,可以买门面房,侯运涛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侯运涛卖了130万元。牛某某以195万元卖给了杨某。为了过户方便,写的收据为购房合同上金额208.796元。9、证人张某丁、张某某、程某证言、购房协议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侯运涛向张某某借款25万元,将鑫嘉园一套房屋(面积130多㎡)顶账给张某某,2013年4月28日,张某某委托其爱人的姐姐张某丁将房屋以215000元卖与程某。10、证人杨某甲、尹某某证言证实,因为侯运涛欠殷某某钱,通过殷某某让石某某把侯运涛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开走了,现在找不到石某某。11、证人郜某某证言、转让协议、白云石矿设备清单、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任某甲将侯运涛在龙腾宾馆投资以450万元置换给侯运涛白云石矿及设备,侯运涛以180万元将白云石矿转让给了郜某某。12、证人吴某某证言、鑫嘉园购房合同证实,吴某某于2012年8月2日以698940元购买了鑫嘉园1号楼一层32号门面房。(四)鉴定意见1、豫丰专审字(2013)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刁长龙、侯运涛通过杨爱玲以新奥俱乐部名义吸收存款92人109笔,票面金额12026000元,扣除返点958200元,扣除利息929400元,实收金额10138400元,后期对付利息1262500元,兑付本金63700元,未兑付金额8812200元。被告人杨爱玲吸收存款涉及61户74笔,票面金额713万元,扣除返点617600元,利息626100元,实收金额5886300元,后期兑付利息759900元,本金50800元,未兑付即损失金额5075600元,获利142600元。被告人侯运涛通过李某吸收存款31人50笔,票面金额630万元,支付利息1445000元,兑付本金710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4145000元。2、文峰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位于水冶镇辅岩路和松涛路交叉口东北角房产(房产证号07010005**)价值546.66元,机器设备67000元。桂花居小区12号楼1单元4层西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3.11㎡,价值57.24㎡。鑫昌建材公司资产价值2150570元。书证、物证1、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侯运涛、刁长龙、杨爱玲、李某及新奥俱乐部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2、侯运涛于2012年9月日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2日至7月23日,其让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名义通过杨爱玲集资票面金额1600万元,实际集资1100万元左右,该笔集资款全部用于2011年8月份购买了迪欧咖啡厅,后又以950万元转让后,用其中的200万元以刁长龙名义入股乾宫会所,700万元入东山铁矿,2011年9-12月期间,退还集资户200多万元。3、龙腾假日酒店、乾宫会所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2012年3月9日,龙腾假日酒店负责人侯运涛,2012年6月20日查询时已经注销。乾宫会所负责人史文斌,会所2011年8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6万元,企业类型属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4、鑫昌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公司变更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注册资本103万元,截止期限2016年6月16日,2009年9月27日,郜某某出资927000元。股东郭安丰出资103000元。2012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郜某某,任某某将在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郜某某,郝文斌将在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郭安丰。5、迪欧咖啡厅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咖啡厅负责人王某某,个体工商户,2006年11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5万元。6、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扣押财产回执证实,2013年9月18日,文峰区公安分局将鑫昌公司的白云岩矿采矿许可证查封扣押。7、水冶镇东街居委会证明、查封照片证实,任某某和居委会达成房屋改建协议,鑫嘉园住宅楼除了解决原住居民住宅,剩余房屋及门面房产归任某某所有,自行销售。门面房由文峰公安分局于20113年7月5日查封。8、新奥俱乐部案件工作组收据证实,2013年5月7日扣押被告人刁长龙赃款19270元,被告人侯运涛于2013年6月28日退赃款8万元。9、公安机关的查封手续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水冶龙腾娱乐广场、白云石矿、侯运涛在桂花居住房一套查封。10、离婚证、离婚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侯运涛位于桂花居的住房建筑面积141.77㎡,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分期贷款业务,期限20年,每月还款1591.42元,侯运涛与妻子李某丙2012年1月8日办理离婚手续,该住房归李某丙所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文峰区处置办同意立案通知、侯运涛书写的还款保证计划、刁长龙书写的借条、远安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文峰公安分局向文峰区处置办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二、2011年5至7月间,被告人杨爱玲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大厦,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部分利息和返点方式,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27人,票面金额1286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返点234860元,实收金额10504140元,后期兑付利息本金1353421.9元,未兑付即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9150718.0元。杨爱玲获利242600元。其中,关于杨爱玲为新奥俱乐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在上述侯运涛犯罪事实中已经查明。关于杨爱玲为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查明如下:(一)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杨爱玲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安阳市工贸中心人保大厦,以月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8—18%的返点为诱饵,为安阳县通利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4人59笔,票面金额343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返点932060元,实收金额2497940元,后期兑付利息3276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170340元。被告人杨爱玲本人在通利公司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获利10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2011年5月份左右,通利公司老板王某丙和会计牛某甲找到其说银行贷款到期了,想集资钱还了银行贷款,等从银行贷款后再还集资的钱。其按照24%的返点给通利公司集资424万元,扣除返点1017600元,其1万元从中得2%返点,约获利10万元。其在通利公司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实际存款134万元。2、被害人李某丁、邢某甲等54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借款协议书、借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其54人通过杨爱玲宣传介绍,在通利公司集资存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分,存款时得到3个月利息和8-18%的返点。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接手通利公司后,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和妻子牛某甲找到杨爱玲集资,杨爱玲用通利公司的手续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22%,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杨爱玲为公司集资一个多月,集资400多万元。4、证人牛某甲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丙是通利公司法人代表,其是股东,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和王某丙找到杨爱玲集资,公司和集资户签有借款协议书,利息3分,期限6个月,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王某丙让其去取钱,其就找到杨爱玲取回钱给王某丙,杨爱玲分8次给公司集资624万元,其中杨爱玲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实际存款134万元,每笔扣除3个月3分利息,还有给杨爱玲24%的返点。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利公司的法律顾问。通利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其当时不知道,后来因其参与兑付集资利息,知道通利公司通过杨爱玲集资的事。分两次兑付集资群众利息共计327600元。相州司鉴字(2013)第0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5至6月间,被告人杨爱玲向通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4人59笔,票面金额343万元,扣除利息返点932060元,实收即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497940元。杨爱玲本人在通利公司存款票面金额200万元。获利10万元。7、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通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8、安阳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利公司账册、支付利息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二)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杨爱玲在明知鼎泰公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安阳人寿保险公司租房,积极为该公司宣传并向社会上的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2人19笔,票面金额230万元,存款时支付利息138900元,支付返点28200元,实收金额2119900元,后期返还本金利息215121.9元,造成集资群众实际损失金额1904778.1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爱玲供述证实,2011年初,鼎泰公司老板娘马某某找到其说他家在内蒙古买了煤矿,让帮忙给鼎泰公司集资,1万元15%的返点,存款时扣除3个月3分的利息,其将找其存钱的人介绍给鼎泰公司,1万元得好处费100元,具体集资多少按照报案群众计算,大约得到好处费23000元。2、被害人高某某、洪某某等12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集资情况登记表、集资协议书、借据、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证实,通过杨爱玲宣传介绍,在鼎泰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3、豫中德会鉴字(2014)第04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杨爱玲作为中间人,为鼎泰公司集资12人19笔,票面金额230万元,存款时付利息138900元,付返点28200元,实际集资2119900元,返还本金84300元,支付利息130821.9元,实际损失金额1904778.1元。4、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鼎泰公司及杨爱玲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安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限期并案起诉的通知、文峰区检察院出具的补侦函、被告人杨爱玲的自首书、悔过书、龙安区法院关于杨爱玲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杨爱玲主动交代了为鼎泰、通利等7家公司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6、(2013)龙刑初字第33号判决书及罪犯临时离监延期通知书、准予解回罪犯的函证实,被告人杨爱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1月8日被龙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1年10月28日开始服刑。2014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从河南省女子监狱押回安阳市看守所羁押。期限至2015年4月16日。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运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吸引更多群众集资,骗取更多集资款,以购买迪欧咖啡厅和装修龙腾宾馆需要资金,存款安全有保证为幌子,以高息返点为诱饵,骗取集资群众信任,骗取集资群众集资款1600余万元,扣除支付的利息返点和本金后,仍然有10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运涛将骗取的群众巨额集资款在几个月内以高投资超低价卖出的随性投资方式,如1100万元购买迪欧咖啡厅,3个月后以950元卖出,投资700余万元装修龙腾宾馆,以450万元置换白云石矿,又以180万元低价卖出,侯运涛对投资项目不了解,不监管,不考察,其挥霍性投资行为致使集资群众损失1000余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刁长龙以新奥俱乐部购买迪欧咖啡厅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以新奥俱乐部的名义积极帮助侯运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尚有800余万元未兑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刁长龙在新奥俱乐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刁长龙及其辩护人认为刁长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爱玲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高息返点为诱饵,积极宣传介绍,为新奥俱乐部、通利公司和鼎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5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利息返点,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约1300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爱玲到案后,主动交代本人在其他公司的集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爱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本判决宣告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被告人杨爱玲在其他公司集资的犯罪事实,在限定期限内未能侦查完毕移送并案起诉,可待侦查完毕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运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刁长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爱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现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