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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徐为诚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为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96号罪犯徐为诚,男,汉族,大学文化,1955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扬江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为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徐为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为诚在服刑期间曾受到看守所表扬二次,被看守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为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为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