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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姚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姚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朝,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莹。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上诉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