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与天津豪维电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天津豪维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80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立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豪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205国道以北。法定代表人许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与被告天津豪维电气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工业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