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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14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度下半年的零花钱600元及大米180斤。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李某某已于2014年7月28日给付了乔某某2014年度下半年的零花钱600元及大米180斤折价款396元,乔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已领取。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李某某给付乔某某2014年度下半年度零花钱及大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屈正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