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30-1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秦川,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华阴市黄河工程机械厂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华阴市黄河工程机械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来县惠城南环二路。法定代表人马廷坚,经理。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阴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472120.30元及推土机2台,被执行人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346800.00元,剩余案件标的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