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石开文、吴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石开文,吴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法定代理人陆江勇,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祥,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开文,男。被执行人吴发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县支行申请执行石开文、吴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石开文、吴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住建设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石开文、吴发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开文、吴发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 志 文审判员 徐 秀 娟审判员 牛 盛 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周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