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美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福海、李福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海,李福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海。被告人李福根,曾用名李三良,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新英镇黄玉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海、李福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余中,被告人陈福海、李福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福海接到外号“阿武”男子的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氯胺酮卖,被告人陈福海随后打电话给被告人李福根并约定以赊账的方式向其购买400元人民币的氯胺酮。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福海在海口市龙华区垦中路90逅水吧附近从被告人李福根处拿到氯胺酮2小包,并承诺将这2小包氯胺酮卖出后就将所欠毒资400元还给李福根,被告人李福根同意。2014年10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福海驾驶琼ABA7**小轿车在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3号玉园美容院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其从被告人李福根处赊账购买的2小包氯胺酮出售给购毒人员陆善京。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陈福海处扣押到毒资500元及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陆善京处扣押到毒品2小包。被告人陈福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30分许将被告人李福根抓获。经鉴定,扣押的2小包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215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福海、李福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陆善京的证言,被告人陈福海、李福根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海、李福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3.215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福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福海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琼ABA7**)一辆,并非系被告人陈福海购买来用于专门作案的交通工具,依法发还被告人陈福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福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李福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三、缴获在案的毒品氯胺酮2小包(净重3.2156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丰田花冠小轿车(琼ABA7**)一辆,发还被告人陈福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符永蕃人民陪审员  唐旭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本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林雄撰稿:史燕燕校对:何克景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印制(共印20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