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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本院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葛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坤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