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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昌进、杨真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昌进,杨真秀,石运华,董峰,李凤伟,杨真喜,刘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昌进,个体。被执行人:杨真秀,农民。被执行人:石运华,农民。被执行人:董峰,农民。被执行人:李凤伟,农民。被执行人:杨真喜,农民。被执行人:刘继友,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昌进、杨真秀、石运华、董峰、李凤伟、杨真喜、刘继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4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7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昌进、杨真秀、石运华、董峰、李凤伟、杨真喜、刘继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404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