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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许某,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肖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