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许某,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肖某,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