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成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王某,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