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和被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