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任某。被告张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和被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