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永权与望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权,望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权,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望西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永权与望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