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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居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公刑诉(2014)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粤A×××××号小轿车沿增城市中新镇乌石村村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乌石村乌石二路21号路段时,粤A×××××号小轿车驶出左侧路外碰撞在左侧路外的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甲,造成陈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液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8mg/100ml。经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超速驾驶粤A×××××号小轿车沿增城市中新镇乌石村村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乌石村乌石二路21号路段时,粤A×××××号小轿车驶出左侧路外碰撞在左侧路外平坐的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甲,造成陈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8mg/100ml。经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被交警口头传唤到案。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人除承担两被害人的医疗费外,再补偿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599600元,补偿被害人李某甲营养费、误工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合计30000元。被告人依约履行了协议,被害人陈某乙的家属、被害人李某甲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2、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3、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资料;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车辆检验照片、伤情鉴定照片、尸体检验照片;6、尸体检验报告;7、车辆技术检验报告;8、车速分析报告;9、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报告书;10、道路交通事故议定书;11、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12、死亡医学证明书;13、被告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保险单;14、证人陈某甲、梁某、郑某的证言;15、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1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艾菁代理审判员  曾永强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