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吴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