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跃林与蔡喜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跃林,蔡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郑跃林。被执行人蔡喜斌。郑跃林与蔡喜斌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渑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跃林于2012年9月17日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蔡喜斌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喜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