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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周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5万元,查封或扣押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