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温志聪与钟铭、梁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聪,钟铭,梁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温志聪,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中路。被告:钟铭,男,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被告:梁嘉惠,女,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横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聪诉被告钟铭、梁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志聪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志聪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两项合计1045元,由原告温志聪承担。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文聪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